嵊州市休闲旅游度假综合体项目——崇仁镇温泉湖村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嵊州市休闲旅游度假综合体项目已由嵊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以 2403-330683-04-01-580803 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嵊州市山水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实施人为嵊州市崇仁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机构为浙江华域高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嵊州市休闲旅游度假综合体项目——崇仁镇温泉湖村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项目投资金额 1085.34 万元,工程概算 900.63 万元,其中建安工程造价 714.1 万元,崇仁镇温泉湖村村道及山塘沿线新建景观绿化提升、新建露营基地、建设美丽庭院等,其中入村主干道总长约2.5公里,建设水库边绿道提升长约48米,茶园建设樱花骑行道总长约800米,新建骑行沥青路面235米。建设地点:嵊州市崇仁镇温泉湖村。
2.2招标范围:嵊州市休闲旅游度假综合体项目——崇仁镇温泉湖村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具体招标范围以工程量清单为准)。本次招标建安工程造价:567.9641万元。
2.3施工总工期: 180日历天。
2.4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是 ?否
2.5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
□是
?否 (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原因及适用条款)
2.6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实施方式
□2.6.1本标段整体面向中小企业;
□2.6.2本标段联合体形式面向中小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次投标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合同份额需达到(不低于40%)以上。
3.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
3.1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对应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
3.2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3□自 年 月 日以来□承接过/□完成过 业绩;
3.4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应同时载明3.1、3.2、3.3等内容)
3.5□其他要求:/ 。
3.6□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投标人(或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须为中小企业, 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
3.7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市政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职称: ),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如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拟派项目负责人自 年 月 日以来□承接过/□完成过 业绩;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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